藝術與人文教學研究所論文計畫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
100年10月12日業經100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
(一)每年新生入學時由該班導師擔任臨時性指導教授。
(二)研究生無法擇定論文指導教授時由所長給予協助及推薦。
(三)若確定指導教授,請於開學的第一個月內完成申請。
(四)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為限;校外教授則以提共同指導教授為限。
(五)若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不能指導,得經所長同意可變更之。
(六)研究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,必須得到雙方教授及所長同意,以更換一次為限,且更換時間以離論文口試時間一學期以上為原則。
(七)每位指導教授每年級最多以指導2-4名學生為原則,兼任教師及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每年級最多以指導 2 名學生為限;碩士在職專班之指導學生數,比照一般生辦理。
第二條 選課及修課之規定
(一)研究生選課均須經暫時性指導教授、論文指導教授或所長同意之。
(二)本所研究生必須修研20學分以上者,始能申請碩士論文計畫口試。
(三)本所研究生跨校、院、所、組選修上限為3學分,須於研一下學期始得修習,且於每學期選課前提出申請,經導師及所長同意,始得列入畢業總學分內之各組專業選修學分。修習完畢才提出列入畢業總學分申請者,恕不受理。
(四)學生跨所、校選修的課程,課程名稱相同或是內容相同(由所長認定),其學分數可進行抵免,此學分不計算納入跨所、校選修上限為3學分的學分數規定中。
第三條 抵免學分之規定
(一)依本校「研究生抵免學分要點」辦理。
(二)本所抵免學分以9學分為上限。
(三)必修科目不得抵免。
(四)抵免科目應與主修組別專業選修科目及共同選修科目名稱相近者。
第四條 論文計畫口試
(一)申請時間:於上、下學期學期結束之前與寒假、暑假(七月、八月)申請,逾期則併入下一學期辦理。
(二)考試時間:上學期學期結束之前,下學期開學至8月31日止,逾期則併入下一學期辦理。
(三)申請程序:
1.繳交論文計畫口試申請書與論文計畫摘要表。
2.繳交論文指導教授審查意見。
3.繳交打印完成之論文計畫二本。
4.經所長同意後,陳請主管單位聘請之。
(四)論文計畫口試委員,由論文計畫指導教授提供副教授以上參考名單五人,再由所長及其遴聘之三至五人共同組成。
(五)論文計畫口試評審標準為(1)通過;(2)再修正;(3)不通過。通過者,可開始撰寫論文;再修正者,由論文指導教授同意負責審查並填具修正確認書。
第五條 本所研究生須於論文學位口試前,在國內期刊、研討會公開發表至少一篇學術論文(有外審機制);或獲得全國性藝術教學法(教案)等相關競賽前三名或優等以上獎項。且須完成一本個人學習檔案,格式由指導教授規定,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通過。
第六條 論文學位口試
(一)申請資格:
1.至少已在期刊發表一篇學術論文或公開個人創作展演以上者。
2.修完共同必修學分。
3.修畢30學分。
4.論文計畫口試結束後須間隔三個月以上才能舉辦論文學位口試。
(二)申請時間:
上學期開學至十一月三十日,下學期開學至四月三十日止,逾期則併入下一學期辦理。
(三)考試時間:上學期開學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,下學期開學至六月三十 日止,逾期則併入下一學期辦理。
(四)申請程序:
1.填具論文口試申請書。
2.商請指導教授填寫指導教授推薦書。
3.繳交打印完成之論文二本。
4.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填具口試委員推薦名單,由主管單位核定口試委員人選,予以遴聘之。
(五)口試方式:
1.口試時間以兩小時為度。其中研究生報告約二十分鐘,其餘時間由口試委員詢問,研究生不得拒答。
2.口試時,須由研究生商請紀錄至少一人,就口試及答辯內容詳加記錄,並於一週內交至所辦公室。
3.口試完畢後,由各考試委員秘密評定分數,評定以一次為限,獲得二人評給七十分以上,且得各委員所評分數之平均數達七十分者為及格。評分表請於口試結束後,立即交至系辦。
4.論文口試不及格而依規定仍可繼續修業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且重考時修業年限必須尚未屆滿。
(六)論文口試委員,由論文指導教授提供副教授以上參考名單五人,再由所長及其遴聘之三至五人共同組成。
(七)論文口試評審標準為(1)通過;(2)再修正;(3)不通過。通過者,可開始辦理離校手續;再修正者,由論文指導教授同意負責審查並填具修正確認書。
第七條 論文修正:
口試同意論文修正後畢業者,口試後研究生須依據口試委員提示意見詳加修正,經指導教授確認後,填具論文修正確認書,併同修正後論文五冊繳送所辦公室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論文口試之修正須於口試後一個月內完成,如有特殊需要,得填具申請書敘明具體理由申請延期,至多六個月。逾期未修正論文者,視同放棄學位。
第八條 更換論文計畫
研究生提交之論文計畫經口試通過後,如有特殊需要,商請指導教授同意,可填具更換論文計畫申請書,敘明具體之更換理由,並檢附更換後之論文計畫與擬聘指導教授申請書,送交所辦公室安排論文計畫口試, 其程序如前述論文計畫審查方式。唯論文計畫之更換以一次為原則。
第九條 更換論文指導教授
研究生於論文撰寫期間,如確有必要,經原指導教授同意,得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,敘明具體理由,商請新擬聘指導教授同意並經所長核定後,更換指導教授。唯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準。新聘指導教授之程序,依論文計畫提交方式辦理。
第十條 修習教育學分之規定
(一)本所研究生第二學年始得修習相關教育學程,且選修各學程教育學分,每學期不得超過8學分,中等教育學程則是每學期不得超過10學分。
(二)本所研究生不具教師資格者選修教育學分,應增加修業年限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完備處悉依教育部頒「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」、本校相關法規辦理之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